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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熊琼芳与王呤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琼芳,王呤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1033号原告:熊琼芳,女,1969年3月7日出生,团风县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王呤虹,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请方诉被告王呤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呤虹个人所有的银行存款4350.83元。原告已提供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呤虹的银行存款4350.8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国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先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