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7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菊田与被告许燕春、陈璞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田,许燕春,陈璞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7481号原告:刘菊田,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勋,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燕春,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陈璞彦,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菊田与被告许燕春、陈璞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菊田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