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11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文安县华通电线电缆厂、王劲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华通电线电缆厂,王劲夫,姚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华通电线电缆厂,住址河北省文安县新镇镇鹿町村。被执行人王劲夫,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姚菲,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铁东区,系被告王劲夫之妻。文安县华通电线电缆厂申请执行王劲夫、姚菲买卖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026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文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