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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申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汤庆强因汤俊涛贩毒一案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204号汤庆强:你因原审被告人汤俊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8刑终14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的第①、②、④宗毒品交易时间不具体,犯罪事实不清;2.汤俊涛只知道“K粉”和“K仔”,对氯胺酮一无所知,且本案未缴获物证进行鉴定;3.本案仅凭涉案人员口供认定犯罪事实,汤俊涛被抓获时身上未藏毒品;4.你聘请的律师对部分涉案人员做了问卷调查,反映办案机关有恐吓、诱导之嫌;5.经对本案购买毒品人员检查,显示其未服食毒品,不能证明他们向汤俊涛购买过毒品;6.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你的申诉未开庭审理就予以驳回,请求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汤俊涛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原审判决认定汤俊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适用法律正确。原判根据汤俊涛犯罪的事实和相关情节,所作判决处理适当。对于你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1.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原审判决认定汤俊涛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及汤俊涛本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相关证人及汤俊涛对买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款等情况均有明确的供述,足以认定七月初一天晚上、七月中下旬一天凌晨及8月初某天存在毒品交易事实,具体交易时间不能查实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K粉”是毒品氯胺酮的俗称。原审被告人汤俊涛对其贩卖“毒品”给他人具有明确的认识,其不知毒品的正式名称及未提取毒品物证,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2.关于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是否存疑问题。你申诉提出的办案机关取证存在恐吓、诱导之嫌。首先,你提交的调查问卷等材料来源不清;其次,部分材料的内容与本案基本事实没有关联性;第三,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3.你申诉提出毒品购买人经检查未吸食毒品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4.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院对申诉审查案件可以开庭审理,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你的申诉作书面审查,适用法律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