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唐山城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城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385号原告:唐山城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瑞泽小区***楼1门***号。法定代表人:杜鸿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二路*幢****室。法定代表人:李宣明。被告: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李宣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号**层****房。法定代表人:朱建强。原告唐山城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唐山城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山城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郑菊红审 判 员 姚雪锋审 判 员 杨世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丹莹?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