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存波、刘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存波,刘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810号之一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欧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文,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曾存波,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刘秀英,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存波、刘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秀英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罗倩茹审判员 陈益勤审判员 邹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峻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