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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黎明与高陵阳光新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高陵阳光新生活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409号原告黎明,居民。被告高陵阳光新生活超市,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南新街。投资人张青枝。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诉被告高陵阳光新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1日,原告黎明经本院依法传唤届时未到庭。经本院电话询问原告黎明称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未按时到庭。原告黎明还表示同意法院将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黎明经本院依法传唤届时未到庭,称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还表示同意法院将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审判员  吕铁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