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7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谷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谷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760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英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