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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7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谷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谷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760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英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