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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曹胜龙与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龙,丁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201号原告:曹胜龙,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丹,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红,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曹胜龙与被告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胜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胜龙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姝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