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曹胜龙与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龙,丁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201号原告:曹胜龙,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丹,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红,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曹胜龙与被告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胜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胜龙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姝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