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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0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0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仫佬族,2005年9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定监护人刘某2,男,仫佬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定监护人甘某,女,仫佬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环东路西环北路北滨海之窗花园6栋3103,组织机构代码618874084。法定代表人刘成华。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8668.5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持股信息;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证,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宝安区西乡大道西侧西城丰和家园1栋127的房产(房地产证号50××86);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锐审判员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