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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阮胜与汤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胜,汤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675号原告:阮胜,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济川,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轩,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阮胜与被告汤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阮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交纳450元,由原告阮胜负担。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单永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