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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成彬彬、胡钟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彬彬,胡钟洋,金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679号申请执行人成彬彬,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胡钟洋,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金夏莲,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彬彬与被执行人胡钟洋、金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胡钟洋、金夏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宁执行员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景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