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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代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代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9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7024XT。法定代表人:潘勇,行长。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8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海,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代冲,男,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代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毕曼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