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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63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佺,男,1997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7]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佺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曾佺于2016年6月21日18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洋湖景园20栋2楼“网娱网鸽”网吧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将被害人张某价值人民币1870元的苹果5S手机拿到手后,趁其不备将该手机盗走。2、被告人曾佺于2016年8月30日11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洋湖景园20栋2楼“网娱网鸽”网吧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将被害人任某价值人民币2450元的Vivo牌X7型手机拿到手后,趁其不备将该手机盗走。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曾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任某Vivo牌X7型手机1台,并取得了被害人任某的谅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佺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元。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曾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曾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任某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坪塘派出所出具的传唤经过、被告人曾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被害人任某提供的购买被盗手机凭证、被害人任某所写的谅解书、证人何辉煌的证言、被害人任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曾佺的供述、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岳价认定(2016)0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曾佺的视频光碟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佺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曾佺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佺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佺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慧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