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恢81、82、8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栗怀宝与王一昊、王亚东、刘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恢81、82、83、8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立辉、艾雨、李波、栗怀宝与被执行人王一昊、王亚东、刘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院(2016)吉0112民初1072、1048、1070、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权,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10月26、19、1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在被继承人王铁的遗产范围内给付欠款546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继承人王铁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王铁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经被执行人配合,缴纳王铁社保返还资金等财产156884.00元,经四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承诺,就现有款项四按所立四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度按比例分配,且余款放弃,同意本案结案,故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现被继承人王铁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余款,申请本案结案,对本案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2017)吉0112执恢81、82、83、84号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