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智与德江腾晖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德江腾晖矿业有限公司,任康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278号原告:李智,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涪洋镇。被告:德江腾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煎茶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688411894L。法定代表人:任康晖,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任康莲,女,1974年7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明应,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智与被告德江腾晖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康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6日向原告李智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智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27元,减半收取计1813.5元。审 判 长 穆 进人民陪审员 申修堂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露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