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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黎荣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荣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1443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荣侣,男,1998年8月3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独山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黄伟军,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荣侣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荣侣及其辩护人黄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初,被告人黎荣侣找到黄某1(另案处理)安排工作,后黄某1便印发一批招嫖名片交给黎荣侣,让黎荣侣通过微信(微信账号:×××;昵称:啊文)发布失足女的信息以及派发招嫖名片等方式进行招嫖,由嫖客在黎荣侣的微信朋友圈内挑选好失足女后,黎荣侣便通过微信联系黄某1安排失足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事后由嫖客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给失足女人民币900-1300元作为嫖资,失足女将自己卖淫的底价扣除后,将剩余的嫖资转账给黄某1,再由黄某1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黎荣侣人民币250-400元作为介绍费。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黎荣侣成功介绍失足女“努力奋斗”(另案处理)给陈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常平镇天鹅湖维也纳酒店卖淫1次,获利人民币300元;2017年3月24日,成功介绍失足女“小月”(另案处理)给邹贵鑫(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常平镇天鹅湖丽景新园6栋9B房内卖淫1次,获利人民币400元;2017年3月26日、4月7日、4月8日,成功介绍失足女白焕琴(另案处理)给陈培全(另案处理)分别在东莞市常平镇天鹅湖维也纳酒店1105、1025、1013房共卖淫3次,共获利人民币900元;2017年4月1日,成功介绍失足女黄淑怡(另案处理)给邵伟彬(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常平镇侨丰大厦1408房内卖淫1次,获利人民币250元。共计获利1850元。2017年4月9日,被告人黎荣侣与黄某2(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常平镇汇华酒店派发招嫖名片时被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到常平分局。随后,侦查人员在黎荣侣身上及其位于常平镇木棆市场附近情缘出租屋601房住处内查获一批招嫖名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笔录,张某、黄某3泉等证人证言,招嫖卡片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黎荣侣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黎荣侣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本院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黎荣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其是初犯等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指控黎荣侣介绍四人卖淫的证据不充分,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等辩护意见,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荣侣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荣侣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介绍卖淫罪对被告人黎荣侣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荣侣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的介绍卖淫人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并无异议,且有部分证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其中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出现失足女的照片,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辩护人所提的该点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对此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缓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黎荣侣的犯罪情节、作用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荣侣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黎荣侣非法获利人民币18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的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哲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少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