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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XX与迟春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326号XX:迟春雁: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迟春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6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迟春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春雁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6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XX,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XX自愿放弃。故本院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迟春雁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326号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迟春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