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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当营与河南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当营,河南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330号原告刘当营,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河南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舆县西塔寺街东段269号。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南侧谷邢庄小区商务楼1、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当营诉被告河南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当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当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当营撤回对被告河南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元,由原告刘当营承担。审判员  单春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诗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