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四川乾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乾亨建设有限公司,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敏,1985年8月6日生,男,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立案执行四川乾亨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1452元、仲裁费757元、鉴定费658元、执行费84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屋、银行存款、车辆、对外投资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位于攀枝花市“安泰家园”小区的房屋进行了预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