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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843号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东环新城54栋。法定代表人:许志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星,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龙赛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天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