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3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钟辉与陈星槐、李巧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辉,陈星槐,李巧云,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陈杰,章远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3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辉,男,1977年4月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陈星槐,男,1954年11月30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李巧云,女,1957年3月23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双山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星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杰,男,1984年4月28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章远尧,男,1977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钟辉与被执行人陈星槐、李巧云、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陈杰、章远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亭东民初字第0898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辉与被执行人陈星槐、李巧云、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陈杰、章远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辉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3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正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