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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瑞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瑞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4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夏红燕,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广明,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振,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州市瑞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136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旗,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郑州市瑞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2日,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郑州市瑞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新人社监理字[2017]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郑州市瑞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拖欠工人甄亮工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郑州市瑞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在3日内支付甄亮工资40000元的处理决定。郑州市瑞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催告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郑州市瑞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理字[2017]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审 判 长  郭 磊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