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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诉马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马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12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王聪山,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马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与被告马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17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文生名下位于大庆市开发区祥阁花园**室房屋手续。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17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修雪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