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军鹤与赵小青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鹤,赵小青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636号之一原告:冯军鹤,女,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陈炫兑,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河南省新安县,系原告所在社区推荐之人,特别授权。被告:赵小青,女,汉族,1941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赵芳,女,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被告之女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宏,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冯军鹤诉被告赵小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冯军鹤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军鹤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于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冯军鹤承担。审判长 李晓鸿审判员 李雅然审判员 唐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