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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孔洪亮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洪亮,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孔洪亮,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孔洪亮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70000元,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孔洪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维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