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孔洪亮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洪亮,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孔洪亮,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孔洪亮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70000元,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孔洪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维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