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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6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风岭与义乌市迈驰服装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岭,义乌市迈驰服装厂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149号原告:李风岭,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迈驰服装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蒋宅村。经营者:蒋翠芳,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李风岭与被告义乌市迈驰服装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风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风岭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仕民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