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某与闫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闫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2078号原告:常某,男,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闫某,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常某与被告闫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刘临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