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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政祥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政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140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政祥,男,1983年4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捕前住广东省普宁市。2014年8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海苑,系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政祥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政祥及其辩护人刘海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杨政祥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政祥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中旬,“胖子”(姓名不祥)借用钟冬梅(已判刑)的头像以女性的身份通过微信认识了珠海的被害人周某富,双方加为好友并一直保持联系。2016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杨政祥和钟冬梅“胖子”、“杨林”(又名杨文)在梅县区扶外小学附近吃饭的时候,“胖子”说珠海的好友会来梅州玩,他和杨政祥、杨林在出租屋内等着,让钟冬梅把珠海好友接到梅江区三角镇三角市场侧“巷子深鱼生馆”隔壁的501房出租屋内,由他们从珠海好友身上搞点钱来大家分。当天晚上,当珠海好友周某富来到梅州后,钟冬梅按原计划将周某富带至501房出租屋内,钟冬梅在楼下望风,杨政祥和“胖子”、杨林将周某富的现金、手机、银行卡及证件拿走,并对周某富进行殴打,胁迫周某富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待周某富说出银行密码后,杨政祥持卡和钟冬梅一起坐出租车到富奇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杨政祥从柜员机上取出人民币14000元。接着,杨政祥和“胖子”、杨林坐出租车将周某富载到五华汽车站,然后他们坐出租车到回出租屋。在出租屋内,杨政祥和钟冬梅、“胖子”、杨林进行了分赃,杨政祥分得人民币1200元。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周某富左下眼睑、左眉外侧和鼻梁部肿胀、淤血,左胸外背侧挫伤面积为56cm2,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轻微伤c)、e)和5.11.4轻微伤a)规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政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周某富的陈述,证人吴某海、蓝某良、叶某光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疾病诊断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同案人钟冬梅的供述,被告人杨政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政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政祥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政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政祥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政祥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人“胖子”等人事先商谋,从租住作案地点到采用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周某1说出银行密码,去银行取款,均积极参与,事后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其不是从犯。鉴于被告人杨政祥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其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杨政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政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2日起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政祥退赔被害人周某富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冰萍审判员  徐君庆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麻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