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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晓云与王连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云,王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云,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连喜,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晓云与被执行人王连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连喜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连喜银行账户存款203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