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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928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东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9282之二号原告: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08号606房。负责人:张建新。委托代理人:陈春婷,女,瑶族,1994年01月0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江永县,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广东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黄田岗。法定代表人:曾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东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伟如书 记 员 李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