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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蔡志敏、潘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志敏,潘乐,辛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志敏,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铖,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乐,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宗,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辛小芬,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上诉人蔡志敏因与被上诉人潘乐、原审被告辛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志敏自愿撤回上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志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志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志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玲审判员  李行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