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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钟兆栋、曾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兆栋,曾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钟兆栋,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曾文忠,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钟兆栋与被告曾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兆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文忠偿还借款31.5万元。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曾文忠与本院(2017)闽0181执16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文忠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连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