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梓琳与被申请人韩国玉诉前保全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290号自贡市车辆管理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梓琳与被申请人韩国玉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川03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查封被继承人李艳莎所有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附:(2017)川03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陈敏、蒲姝妤联系电话0813-470****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