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刑更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绍田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绍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更62号罪犯张绍田,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清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2年9月14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绍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罪犯张绍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绍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娟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