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4451丁文龙与无锡晖翔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龙,无锡晖翔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初4451号原告:丁文龙,男,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玲玲,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晖翔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825684-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社区万巷桥(堰桥)。法定代表人:曹化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丁文龙与被告无锡晖翔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翔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文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晖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晖翔公司向丁文龙支付拖欠劳动报酬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晖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丁文龙为晖翔公司提供劳动,晖翔公司尚结欠其劳动报酬6000元,并出具欠条,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晖翔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丁文龙诉称的欠款事实属实,应予确认。晖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抗辩、质证的权利。丁文龙为晖翔公司提供劳动,晖翔公司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丁文龙以欠条为凭要求晖翔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晖翔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丁文龙劳动报酬6000元。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晖翔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尤橙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