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宝桐、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宝桐,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桐,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开足,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谢坑村。法定代表人:冯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榕捷,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宝桐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 华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巍关于陈宝桐因与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的函(2017)闽01民终4279号仓山区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宝桐与被上诉人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你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你院在重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被上诉人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认其已拆除涉诉店面,并保管店面中物品。故你院要求陈宝桐对前述物品的损失承担全部举证责任错误;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称双方合同关系于2016年1月已解除。而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并约定陈宝桐在租期届满或合同终止10天内自行清理物品。故你院在重审中应正确认定涉诉合同的解除日或合同终止日期,并进而确认关于陈宝桐未能在场地拆除前自行清理物品的原因,双方对此应承担的责任;陈宝桐提交公安部门的接警处理单证明涉诉场地于2016年9月2日拆除,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场地于2016年9月12日拆除。因拆除日期与双方应承担责任相关,你院在重审中应对此进行调查确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