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徐金德危险驾驶罪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303执3213号被执行人徐金德,男,1978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永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金德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金德自动履行保证金4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