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5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建垒与陈银章、倪和祥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垒,陈银章,倪和祥,江西鸿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5144号原告:韩建垒,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章,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倪和祥,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江西鸿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丽景华庭1403号。法定代表人:李道站,担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经纬,职务:副总经理,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韩建垒与被告陈银章、倪和祥、江西鸿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建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到庭,被告江西鸿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经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银章、倪和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建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方工程款150000元,逾期利息27000元,共计177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做水电安装工作的,2011年4月30日同被告陈银章、倪和祥签订《临泉县韦寨镇于庙文化商贸广场水电安装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临泉县韦寨镇于庙文化商贸广场的A1、A2、A3、A4、B1、B2商住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并对所涉工程的价款、付款方式等作出了相关约定。工程结束后,被告付原告部分款项,并于2015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十五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向本法院提起诉讼。江西鸿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本公司在安徽临泉县没有任何在建项目;合同中我公司印章系伪造。被告陈银章、倪和祥未做任何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韩建垒是做水电安装工程的,2011年4月30日同被告陈银章签订《临泉县韦寨镇于庙文化商贸广场水电安装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承包的临泉县韦寨镇于庙文化商贸广场的A1、A2、A3、A4、B1、B2商住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并对所涉工程的价款、付款方式等作出了相关约定。工程结束后,被告陈银章付原告部分款项。2015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银章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韩建垒在于庙所做水电安装工程已结算完毕,还欠剩余工程款计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具欠人:陈银章,2015年2月7日。被告倪和祥在欠条上签字,内容为“同意项目部支付,倪和祥,2015年2月7日”。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临泉县韦寨镇于庙文化商贸广场水电安装承包合同》中,虽然写明发包方是被告江西鸿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是合同中没有该公司印章,并且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银章是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江西鸿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银章与原告韩建垒签署了《临泉县韦寨镇于庙文化商贸广场水电安装承包合同》,并且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被告倪和祥也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本院认为该欠条是对双方承揽关系的清算,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所以被告陈银章和被告倪和祥应对该工程欠款负连带责任。关于利息,由于欠条上并没有对还款期限作出约定,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银章、倪和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银章和被告倪和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建垒工程欠款150000元;二、驳回原告韩建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陈银章和被告倪和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菲菲附: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