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汪妹子、吴碧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妹子,吴碧景,吴建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汪妹子,女,193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碧景,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建仲,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妹子、吴碧景与被执行人吴建仲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建仲下落不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珠山区人民法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