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250号原告: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西路216号甲。法定代表人:秦永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童,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忠,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告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日之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