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灯塔市张台子镇大房身村民委员会与翟俊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俊松,灯塔市张台子镇大房身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2547号原告:翟俊松,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全忠,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被告:灯塔市张台子镇大房身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灯塔市张台子镇大房身村。法定代表人:关明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清君,辽宁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翟俊松诉被告灯塔市张台子镇大房身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辽108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辽10民终719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看出,全户有包括原告在内的四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的父亲翟全忠是该承包方的代表,就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提起的诉讼,应当以承包方代表翟全忠提起,原告翟俊松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俊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守富审 判 员 何永高人民陪审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金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