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康立欣与赵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立欣,赵连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382号原告:康立欣,现住榆树市。被告:赵连波,现住榆树市。原告康立欣与被告赵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立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洪光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人民陪审员 左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