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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康立欣与赵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立欣,赵连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382号原告:康立欣,现住榆树市。被告:赵连波,现住榆树市。原告康立欣与被告赵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立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洪光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人民陪审员  左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