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聂强与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强,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强。被执行人王志强。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强与被执行人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志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502执恢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