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荣炳与被执行人邓武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荣炳,邓武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733号申请人:邹荣炳,女,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邓武益,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荣炳与被执行人邓武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武益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延堡支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未全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邓武益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内每月300元。从2017年10月起直至冻足25929元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