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546号原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增盛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政斌,职务董事长。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职务董事长。第三人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南鲁仙村。法定代表人贾敏远,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限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59191元,现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军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