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特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管瑞兰、V2V716号三轮汽车驾驶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瑞兰,V2V716号三轮汽车驾驶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13号申请人:管瑞兰,女,汉族,1951年12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邱兆莲,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系管瑞兰之女。申请人:V2V716号三轮汽车驾驶人,所有人。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阳光大厦*座*层。负责人:伏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管瑞兰与姜维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管瑞兰与姜维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2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2日前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管瑞兰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0600元(户名:管瑞兰,账号:902090300010101282614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胶南胶河分理处)。二、姜维国在本案中应赔偿管瑞兰1200元,调解前已付5000元,剩余3800元作为管瑞兰后续治疗费用,管瑞兰承诺后续治疗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管瑞兰自行承担,不再向姜维国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主张权利。三、管瑞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三方今后均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管瑞兰与姜维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