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贤兵、唐乾龙等与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贤兵,唐乾龙,梁学松,郑良辉,廖乐勇,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郑贤兵,男,1979年1月13日,住四川省洪雅县。申请执行人:唐乾龙,男,1973年3月18日,住四川省资阳市。申请执行人:梁学松,男,1974年1月12日,住四川省丹棱县。申请执行人:郑良辉,男,1976年7月17日,住四川省洪雅县。申请执行人:廖乐勇,男,1973年8月16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贤兵、唐乾龙、梁学松、郑良辉、廖乐勇与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