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长林与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5156号起诉人赵长林,男,194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晟兴佳园小区。2017年10月9日,本院收到赵长林的起诉状,要求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2009年5月31日至2017年9月31日,每个月养老金(6652.4)人民币计发给起诉人;要求松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造成的损害和损失共计9年108个月的养老金(655618.32)人民币,还给起诉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长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