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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杨某甲、杨某乙犯窝藏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甲,女,1979年生,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乙,女,1981年生,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公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窝藏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百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购买被害人宋某某家的狗后,因疑狗有问题,欲将狗退还给宋某某家时遭到宋的拒绝。2015年6月28日上午二人相遇发生争吵被人劝解。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纠集郭某某等五人,驾车到铁岭县凡河镇阮家洼村被害人宋某某家,对被害人宋某某及其丈夫徐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宋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宋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潜逃,在逃期间,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为其提供藏匿地点,帮助被告人杨某某逃匿。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某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购买被害人宋某某家的狗后,因狗不吃食,疑狗有问题,欲将狗退还时遭拒绝。2015年6月28日上午二人相遇发生争吵被人劝解,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纠集郭某某等五人驾车到铁岭县凡河镇阮家洼村被害人宋某某家,对被害人宋某某及其丈夫徐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宋某某肋骨骨折,徐某某多部位损伤,右侧第4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宋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潜逃,在逃期间,其姐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为其提供藏匿地点,帮助被告人杨某某逃匿。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书,赔偿徐某某、宋英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6月,杨某丙和李某某到其家买狗,因狗不吃食,杨某丙要退狗,并把狗放其家院里,双方发生口角。6月28日杨某丙和其妻子在狗市上发生口角,晚上其在电话中与杨某丙再次发生口角,当日晚九点杨某丙领着5个人开车到其家,用棒子将其打倒,其右侧耳朵听不见,一侧第四肋骨骨折,其媳妇左侧10、11肋骨骨折,轻伤二级。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6月,杨某丙和李某某来其家买狗,过几天杨某丙说狗不吃食,让退钱,双方发生口角,之后杨某丙领着5个人来其家把徐某某打倒了,其被踹倒后被人连踢带打的,左侧10、11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杨某丙要买徐某某的狗,其帮杨某丙花1700元从徐某某手买的,之后杨某丙说狗不吃食,把狗扔徐某某家,想让徐某某退钱,徐某某不干。2015年6月28日杨某丙和徐某某妻子在狗市发生口角,晚上徐某某打电话骂杨某丙,杨某丙把徐某某打了。4、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晚上徐某某和他媳妇到其家说,他媳妇上午在狗市跟杨某丙吵吵起来,晚上徐某某在电话里把杨某丙骂了,杨某丙要打他。5、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20时许,其和傻华子(邢某某)还有他的朋友喝酒时杨某丙(杨某某)给其打电话让陪他去要钱,到地方以后,杨某丙和那两口子吵吵两句就打起来了,其劝架,傻华子和他朋友跟着动手打了,女的用铁锹打杨某丙后脑勺一下,把杨某丙拍倒,杨某丙起来后踹那女的肚子几脚。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其在徐某某家花1700元买条狗,因不吃食给徐某某送回去了。6月28日在狗市遇到徐某某媳妇时两人发生口角,晚上徐某某打电话互相骂,之后其找朋友“小明”及他的三个朋友到徐某某家,双方厮打起来,两个人都倒地,徐某某媳妇拿铁锹打其后脑一下,其站起来踹她一脚。事发后其妈和姐都知道这个事,最近这段时间在其二姐杨某乙那住了。7、被告人杨某甲供述,证实银州区岭东街东城阳光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的房子是其的,2015年夏天其妹妹杨某乙在那住了,其弟弟杨某某是2016年5、6月份开始一直住到被抓,期间其去过2、3次。其和妹妹杨某乙,还有程某某与被害人接触过,但一直没唠成。8、被告人杨某乙供述,证实其帮杨某某找对方调解,但一直没达成调解,杨某某一直在其家躲着了。今天上午11点左右,民警来其家,其说杨某某不在,民警进屋在其弟弟住的北卧室立柜里将杨某某抓住。9、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今年五月份,其跟杨某甲在一起时,知道杨某某把人打了,正找对方调解。10、辨认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辨认的过程及事发当日被告人驾车的监控抓拍照片。11、铁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病历,证实宋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及住院治疗情况。12、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杨某某赔偿徐某某、宋某某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解。13、铁岭市公安局铜钟分局死亡注销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邢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死亡,无法确定同去案发现场的另外两人身份。14、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抓获后,其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主动到案,对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5、铁岭县种畜场八宝岭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无违纪行为。16、户口登记表,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其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明知其弟杨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而在逃,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害人已进行了民事赔偿,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的法定情节,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为保证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被告人杨某某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甲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杨某乙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波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人民陪审员  乔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源:百度搜索“”